一、修订的必要性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主要从总则、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附则等六个方面,原则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地位、性质和活动方式等相关规则,对促进和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红十字事业总体上也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因此,通过修改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2014年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红十字会法修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正式启动了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两年来,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小组通过实地调研、委托课题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召开部门和地方座谈会、书面征求部门和地方意见等方式,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企业、有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并针对修改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召开过多次专题研讨会。在研究借鉴国外红十字会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行红十字会法的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2015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红十字会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修改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12月2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29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此后又一次作了修改。2016年1月29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3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总体思路
一是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解决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进一步适应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保持现行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不影响红十字会实际工作的一些条款,原则上不作修改。二是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规范现实做法,对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梳理和完善,同时注重强化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方便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三是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四是通过修改法律,增设法律责任专章,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五是注重体现国际性,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接轨。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使一些内容和表述上与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红十字会的宗旨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国际人道法条约,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修订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会员、志愿者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红十字会会员是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红十字志愿者是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内容。据此,修订草案结合近年来红十字会有关工作实践,增加规定了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内容,以鼓励会员、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工作和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是红十字会依法制定的工作规范,对其法律地位应当予以明确。因此,修订草案新增一款规定,明确“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时,增加这款规定,也有利于通过章程进一步细化本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修订草案第四条)
(四)关于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是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修订草案对红十字会主要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在维持现行法律规定的七项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对个别的职责包括文字表述作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如,考虑到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并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建议,将“战争、武装冲突”等情形列在了法定职责中;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等内容。(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五)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机制
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红十字标志、名称等的保护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法规定了大量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据此,修订草案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弥补了现行法律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另外还有一些个别条款的文字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