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少儿生命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省红十字会为救助我省0-16周岁白血病患儿而设立的专项救助金。
第二条 “救助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内外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并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省红十字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将救助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捐赠人有权查询有关情况。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成立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如有企业或个人大额捐赠(500万元及以上),则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命名,并与省红十字会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赈济救护部,负责救助金管理、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救助金”接受的物资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如是可直接用于治疗的药物或保健品,省红十字会将直接用于救助患者;如为其它物资,省红十字会可对其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纳入“救助金”。
第五条 “救助金”接受的所有款物,省红十字会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票据,并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单位或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铜牌。对更大数额的捐赠者将根据数额可分别授予“江苏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等称号、担任理事,或聘任省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等。
第六条 凡年龄在0-16周岁,户籍在江苏省内,贫困或因病致贫家庭中身患白血病的少年儿童,其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作为申请人向当地红会提出申请救助。同时必须提交具有血液病诊疗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儿童白血病诊断证明;乡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低保证、五保户证、城乡特困证等);患者户口本复印件(申请表附后)。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每年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金额。原则上每个申请人只资助一次(定向捐赠除外)。一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定向捐赠除外)。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上报材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后,将救助款拨发患者所在救治医院或市级、县级红十字会,由市级或县级红十字会根据患者医疗情况进行救助(申请人必须向省红十字会或当地红会提供与救助款额相等的患者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并保证医疗票据的真实性)。患者亲属中有捐献造血干细胞或本救助金捐献者的,可优先得到救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红十字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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