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3〕2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获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doc
省 财 政 厅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2013年9月29日 |